19 CFR 141.18
台灣企業的美國海關常駐代理
來自台灣、以自身名義作為進口商(importer of record,記錄進口商)向美國進口貨物的公司,作為非美國居民公司,需要在每個港口所在州設有一名常駐代理(resident agent)以接收法律文書送達(service of process),並需向美國本地的公司保證人(surety)辦理保證金(19 CFR 141.18)。我們擔任該常駐代理,每年 $400 起。
美國進口活動:台灣
| 遭 FDA 拒絕的進口項目(2025-10 to 2026-09) | 266 |
| 總部位於台灣的 FCC 設備授權持有人 | 3,987 |
誰需要
- 以自身名義作為記錄進口商的公司
- 以完稅後交貨(DDP)方式向美國買家出貨的品牌
- 自小額免稅(de minimis)政策於2025年8月29日結束以來,以自身名義進口的平台賣家
我們的角色
我們接收法律文書送達及 CBP 函件,當天掃描,並於1個工作日內附上翻譯轉寄給您。我們不是您的進口商、報關行(customs broker)或保證人(surety),也不提供任何海關建議。
獨立的私人服務。與 CBP 無任何關聯。不構成法律或海關建議。